新北市電動床html模版上海警方:表達個人訴求沒有法外之地


東方網通訊員忻文軻6月21日報道:我國憲法明確規定,“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,不得損害國傢的、社會的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。”然而,現實中有些人存有通過制造“社會影響”實現自己訴求的錯誤想法,還有些人抱有“法不責眾”的僥幸心理,認為聲勢越大越能引起重視,人數越多越能構成壓力,即便是出瞭什麼事,也有大傢一起扛。殊不知,他們的有些行為已經逾越瞭法律的邊界。對此,我國《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都有明確規定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“聚眾擾亂新竹電動床社會秩序,情節嚴重,致使工作、生產、營業和教學、科研、醫療無法進行,造成嚴重損失的,對首要分子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其他積極參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”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“擾亂單位秩序”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“聚眾擾亂車站、碼頭、民用航空站、商場、公園、影劇院、展覽會、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,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,抗拒、阻礙國傢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,情節嚴重的,對首要分子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“擾亂公共場所秩序”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
2016年9月24日下午,柯某、徐某、錢某、陳某等四人為達到拿回個人投資理財損失的目的,通過在微信群發佈通告等方式召集會議,經多次串聯、策劃,電動看護床價格帶頭在鬧市區聚集“維權”,現場聚集逗留人員達數百人,他們采用舉標語、喊口號等方式進行所謂的“維權”,其間拒不服從公安機關勸阻,引起大量群眾圍觀,阻礙市民正常交通出行,導致現場秩序一度嚴重混亂。2017年6月7日,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:被告人柯某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徐某、錢某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陳某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。


這起案件的宣判告訴每一位公民,背離法治的所謂“維權”,是對他人正當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肆意損害,與法治社會格格不入。隻有正確依法維權,敬重法治,遵守法律,才能在法治的軌道內有效解決問題。在依法治國的今天,每個人都應當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、自覺遵守者、堅定捍衛者,在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時,一定要把握好是非界限,多一些理性,少一點沖動;多一些獨立,少一些盲從;多一些合作,少一些對抗;多一些法治思維,少一些怨恨轉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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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標題:上海警方:表達個人訴求沒有法外之地)



本文來源:東方桃園電動床

責任編輯:王曉易_NE00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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